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务大厅、文体场馆、医院、车站、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母婴室、第三卫生间、无障碍厕所或者厕位等便民设施,统一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