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交通出行、环境卫生、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公益宣传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