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政务大厅、文体场馆、医院、车站、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母婴室、第三卫生间、无障碍厕所或者厕位等便民设施,统一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