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