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