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