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将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