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