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