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