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七)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