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彝医药管理机构和彝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彝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医疗健康提供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彝医药产业开发。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彝医药事业。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