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彝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彝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彝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