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彝医药管理机构和彝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彝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医疗健康提供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彝医药产业开发。

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彝医药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