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彝医和彝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彝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