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