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