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