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三十六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耗水量高、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核减其取水量直至责令停止取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