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

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