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耗水量高、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核减其取水量直至责令停止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