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