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