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