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其中的严重超采地区,应当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