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其中的严重超采地区,应当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