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