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