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