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