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十九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的,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家庭户口簿、户主和申请人身份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