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十八条有效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住房:(一)农村无住房的;(二)现有住房属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毁损灭失需要重建的;(三)分户取得宅基地的;(四)向集中居住区搬迁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