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住房:

(一)农村无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毁损灭失需要重建的;

(三)分户取得宅基地的;

(四)向集中居住区搬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