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二十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般不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十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属于限额以上工程的,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