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术参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