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的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监测中发现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问题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