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术参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