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建立数字化监管协同机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监测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