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应急电话,配备专兼职应急队伍或者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周围人员,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