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应急电话,配备专兼职应急队伍或者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周围人员,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