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和燃气安全监测预警联动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