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一)距离燃气低压、中压管道零点五米以内,次高压主管道一点五米以内,高压管道五米以内;(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三)国家标准规定的各类燃气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