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安全检查,或者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程序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检修维护按照合同办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