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