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用;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气。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用和违约金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