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用;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气。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用和违约金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