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以及连接管等,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鼓励使用金属波纹管等专用连接软管。

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单位,应当将售后服务站点信息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