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取得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