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跨县(市)区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