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县(市)区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