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公布涉及用户权益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热线电话等信息,按照服务标准和承诺为用户提供服务;
(四)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资料;
(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七)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