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