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新建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等,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并使用管道燃气。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