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