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者对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依法征求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