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